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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类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培训机构:
为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市场化发展,促进职业培训机构精准服务我市就业创业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就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有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合格的在渝办学的高等、中等职业院校,经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行业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合格的在渝办学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具有职业培训资质的企业培训中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竞赛集训基地等机构,均可申报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公布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专业开设目录,对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8年修订)》和教育部相关职业院校专业目录中对应或相关的职业(工种),受理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开展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开班申请。对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展已开设专业以外的职业(工种)培训,经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对我市紧缺的新职业、新兴产业和特殊行业职业(工种),可采用项目制培训,由人力社保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开展。对于《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外的技能类职业(工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第三至第六大类中技能类职业(工种)的规范名称组织培训,并参照特色职业(工种)管理办法,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区县政府批准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实施培训,培训补贴按照特色职业(工种)标准执行。
二、建立职业培训机构目录管理制度
对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实行目录管理,对具有培训资质且主管部门年度报告认定合格的,全部纳入目录范围,并实行动态更新。未纳入职业培训机构目录的机构,不得享受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职业能力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培训补贴。纳入目录范围的市级职业培训机构(含市级职业院校)可在全市范围内按程序开展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职业能力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各类补贴性培训,区县培训机构经开班地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可在相关区县开展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职业能力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各类补贴性培训。
三、做好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
落实补贴性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要求,全面推广使用重庆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实行补贴性培训“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实现承担补贴性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全覆盖。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围绕补贴性培训过程的关键节点,加强全过程监控和管理,做好培训计划审核、培训过程监管以及结业审核、公示和补贴资金拨付等工作,建立完善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培训人员、补贴资金、取得证书及就业创业等信息档案,并落实“放管服”要求,切实精简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要准确录入相关培训信息,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和各方监督,确保补贴性培训过程可追溯、质量可监控,培训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四、实施培训对象多元化评价
坚持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职业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价、专业评价和企业认可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技能人才的多元化评价方式。符合参加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特种作业操作考核条件的培训对象应参加相应评价,考取相应证书,不符合参加以上评价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要认真组织结业考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评价,核发培训合格证书,提高评价、认定、考核工作质量。
五、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统一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培训合格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1),培训机构或第三方机构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向培训合格的学员核发培训合格证书(样式见附件2),相关信息录入重庆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不符合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条件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领培训补贴的依据。
六、加强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建设
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制定培训计划,健全培训师资,完善培训设施,建立工作台账,有条件的要配置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公开培训过程,提高培训质量。要通过规范的渠道和方式,向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的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新产业新职业等从业人员发布、宣传培训工种、学时、师资、补贴标准、招生人数等基本信息,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虚假宣传、违规承诺。除新职业、新兴产业和特殊行业职业(工种)、企业新型学徒制以及有明确规定的培训课程要求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职业(工种)特点、产业需求确定培训时长,原则上按照130元/天至200元/天的培训补贴标准进行折算后确定。
七、做好职业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职业培训机构绩效评估和示范机构建设,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与促进就业创业、提升技能水平、稳定职工就业相挂钩的绩效评估制度,通过购买服务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并及时公开。加强培训过程监督,完善课程体系,建立“双随机”检查制度和举报投诉必查制度,由开班所在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调查,对违反规定的培训机构,依法督促整改、追究责任,纳入“职业培训机构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补贴(参训)对象,应退出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追回培训补贴资金,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相关部门录入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