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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许可的职业培训机构一般可通过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或拨打12333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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